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幾關辦理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幾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幾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并且辦理注銷業務須進行清算
1、注銷登記申請書(需要成員簽字)
2、清算小組報告書
3、接受資產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注銷申請表》;
5.銷毀印章、上交財務憑證;
6、《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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