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海關總署下發“關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50號公告),自6月1日起,正式全面取消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對此,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報關過程取消辦理通關單是關檢業務全面融合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貿易便利化,有效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改革舉措,有利于促進通關流程“去繁就簡”,使進出口企業更好享受海關改革紅利。黃岡辦理出口木制品商檢
關檢融合的自然結果
50號公告的發布,意味著“通關單”這一名詞將徹底成為歷史,
作為進出口法檢商品的通行證,通關單由原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是向海關申報辦理通關的憑證。以出口通關單為例,企業提交檢驗申請后,提供有關單證和資料,由原檢驗檢疫部門人員確定到廠抽樣時間,對實際產品抽樣檢驗。檢驗合格后,原檢驗檢疫部門為產品出具通關單,在通關單規定時間內,該批次產品可憑通關單報關。
而隨著原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劃入海關,也就不再需要跨部門提供憑證,通關流程的簡化成為改革方向,海關內部即可完成對法檢商品的檢驗與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此前已作出修改,刪除“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為通關單的取消確立了法律依據。
統一發送放行指令
根據公告,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后,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進口商品申報時,企業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不再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可通過“單一窗口”報關報檢合一界面向海關一次申報,如需使用“單一窗口”單獨報關、報檢界面或者報關報檢企業客戶端申報的,企業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檢驗檢疫編號,并填寫代碼“A”;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報時,企業不需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應當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企業報檢電子底賬數據號,并填寫代碼“B”。
通關單取消后,在放行環節,海關統一發送一次放行指令,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單位憑海關放行指令為企業辦理貨物提離手續。
以山東口岸為例,2017年全年山東口岸通關企業共辦理《入/出境貨物通關單》約90萬批,其中入境約20萬批、出境約70萬批,改革后,這一單證全面取消,不僅通關手續簡化,整體通關時間也進一步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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