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熱器振動異響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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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案例。受環保公司委托,華碧鑒定參與了對此次換熱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鑒定環節,并出具了技術分析報告,獲得了法院的認可,為審判結果提供了依據。
01
一審案情回顧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涉案設備換熱器(升溫器、降溫器)為定作物,特定物。熱管公司應對其交付的定作物符合雙方采購合同和技術協議約定負有證明責任。
熱管公司認為交付的升溫器、降溫器是符合雙方合同技術協議及相關規范的合格產品。假定因為劇烈振動產生了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換熱效果,這也不是原告設備設計制造不合規范產生的,是劇烈振動所造成的后果,是被告系統設計特別是煙風道設計不當產生湍流、湍振。
當雙方為涉案的換熱器質量是否存在問題,是否符合采購合同和技術協議約定標準發生爭議時,環保公司多次向熱管公司提出委托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鑒定,并且要求熱管公司提供資料、派員參加見證鑒定過程、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前,環保公司書面通知熱管公司鑒定時間,邀請熱管公司派專員參加。環保公司已經盡到合同義務,其單方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涉案換熱器進行質量鑒定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針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換熱器(兩臺升溫器、一臺降溫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熱管公司申請對換熱器振動原因、振動機理及產生的振動的責任方進行司法鑒定。
熱管公司認為振動是由煙道煙氣流動產生的聲駐波與煙道系統的固有頻率接近,導致了共振現象,振動源不再煙氣升溫器本身,在于系統煙道,所以所供設備符合雙方技術協議以及合同要求。
熱管公司僅以不同意環保公司單方鑒定為由否認華碧檢測公司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的換熱器(升溫器、降溫器)符合合同及技術協議約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鑒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技術協議中并未對涉案換熱器(升溫器、降溫器)不符合質量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熱管公司亦未提供有效方案對涉案換熱器(升溫器、降溫器)出現的振動等質量問題進行修復,環保公司以涉案換熱器(升溫器、降溫器)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02
二審雙方訴辯過程
熱管公司認為:
一審法院論述片面,不符合事實。熱管公司認為華碧出具的鑒定報告是錯誤的,華碧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且系環保公司單方委托,主張該鑒定意見不應采納。
環保公司認為:
振動及噪音過大是涉案換熱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表現形式,振動及噪音過大的產生系其設備質量未達到雙方約定技術標準。
換熱器的正常工況下,存在因為高速煙氣通過煙道而產生的振動帶來的振動,能夠在此種環境下克服振動正常運行,是換熱器正常運行的最低標準,也是熱管公司在設計時就應予以考慮的情況。
熱管公司提供的交換器在運行工況中因振動過大、噪音嚴重,不能滿足雙方協議要求正常運行,其明顯為設備質量問題。
上海華碧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效力并無瑕疵。華碧檢測公司雖為環保公司單方委托,但環保公司在委托鑒定前,已書面告知熱管公司鑒定單位、鑒定費用、鑒定時間,并要求熱管公司派員參加鑒定過程,同時提醒熱管公司也可以聘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華碧檢測公司在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相關鑒定資質的備案,證明華碧檢測公司具備實行產品質量鑒定的資格。其鑒定意見結論證明了涉案換熱器產生過大的振動及噪聲原因系熱管公司提供的換熱器設備存在質量瑕疵,不符合雙方合同及技術協議約定。熱管公司雖對該鑒定報告和鑒定人員資質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因此上海華碧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效力并無瑕疵,應當予以采信。
03
二審法院審理過程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熱管公司與環保公司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及《技術協議》,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環保公司向熱管公司購買其設計、制造的換熱器在試運行階段,降溫器、升溫器均存在振動及噪音過大、異響問題,環保公司認為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熱管公司則認為振動的原因并非是設備存在問題,結合雙方的陳述,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換熱器(升溫器、降溫器)質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合同及技術協議約定,有事實根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涉案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環保公司委托華碧公司對涉案設備進行質量鑒定,根據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顯示,鑒定意見有:“……煙氣出口溫度不符合技術協議約定參數的要求?!钡纫庖?。根據鑒定報告認定,環保公司主張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熱管公司上訴稱,華碧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且系環保公司單方委托,主張該鑒定意見不應采納,對此本院認為,華碧公司在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相關鑒定的備案,證明華碧公司具有相關產品質量鑒定的資格,熱管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上述事實,對熱管公司認為華碧公司不具備鑒定資質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華碧公司雖系環保公司單方委托,但環保公司在委托鑒定前已書面通知熱管公司相關鑒定事宜,并要求熱管公司參加鑒定過程,但熱管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派人參加鑒定,且未對該鑒定提出異議,應視為熱管公司自行放棄了相關權利。因此,環保公司單方委托華碧公司進行鑒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華碧公司具備相關鑒定資質,且鑒定內容及鑒定程序未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據此采納該鑒定意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基于上述事實,涉案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環保公司據此主張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04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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