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當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如何認定?本文就此問題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及法律法規,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則
1.電動自行車車主違規加裝遮陽傘碰傷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某訴陶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加裝遮陽傘改變了車體重心與平衡點,破壞了車體的穩定性,還容易導致駕駛人視線受阻,增加車與車之間、與行人之間的碰擦風險。電動車主違規加裝遮陽傘碰傷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8月16日第3版
2.侵權人駕駛非機動車輛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剮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栗某訴楊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侵權人駕駛非機動車輛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剮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受害人在散步的過程中,與他人成排并行,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審理法院】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2月10日第3版
3.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行駛,追尾人力三輪車,造成受害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行為人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唐某訴陸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行駛,追尾受害人的人力三輪車,造成受害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行為人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11月5日第3版
4.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認證用戶與實際用車人不一致,實際用車人因自身駕駛過錯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阿婆訴董某、保險公司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認證用戶與實際用車人不一致,實際用車人因自身駕駛過錯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9月1日第3版
5.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逆行,將受害人撞成重傷,受害人的各項損失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許某訴殷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逆行,將受害人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行為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行為人系未成年人,對受害人的各項損失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7月13日第3版
6.侵權人事發時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地點,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侵權人對其造成的侵權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白某與鄭某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方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事發時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地點,侵權人上班路線的選擇、時間控制亦不受雇主的管理和支配,故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侵權人對其造成的侵權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案號】(2022)滬02民終6406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10-01
7.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法院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在核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劉某與郭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受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在無充分證據足以推翻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情形下,法院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在核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
【案號】(2022)京民申2322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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