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武漢勞務派遣公司,武漢人事外包公司,武漢人才派遣公司,武漢人力資源公司,武漢業務外包公司,武漢第三方服務公司
武漢2022年社保費用:單位繳納1039.64元,個人繳納426.93元。
公司多年未上社保,要賠償員工損失嗎?
張文遠,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
張文遠于2007年3月入職蘇州通齊公司工作,在職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2月20日,張文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張文遠仍繼續在公司工作。
2017年8月2日,尉氏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證明,內容為:經微機查詢,姓名:張文遠,s份證號:XXXXX,住址南曹鄉××組,并未在我局參加社會保險。
2018年1月底,張文遠從公司離職。離職后,張文遠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其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
2018年2月24日,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張文遠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對張文遠訴公司勞動爭議案不予受理。
張文遠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4月7日,尉氏縣南曹鄉西黃莊村出具證明,證明為:茲有河南省尉氏縣南曹鄉××組村民張文遠,男,漢族,s份證號XXXXXX,本人因在外數年,長年在外地務工,沒有辦理農村社會保障,情況屬實。
一審判決:公司未繳社保,應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一審再查明:蘇州市201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6656元/月。
一審法院認為,張文遠在進入公司時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離開公司時已超過退休年齡,但張文遠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張文遠、公司雙方之間一直為勞動關系,公司未為張文遠繳納社會保險,應當賠償張文遠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張文遠在公司處工作至2018年1月底,仲裁時效應自張文遠離職之日起算,故張文遠的請求未超過仲裁時效。
張文遠于2007年3月入職,根據張文遠入職起至達法定退休年齡止的年限及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計算,公司應賠償張文遠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3248元(6656×8)。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文遠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3248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張文遠負擔1元,由公司負擔4元。
一、如果貴司是以下情況,請聯系我:
1、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投保在總公司,員工享受不方便,滿意度低,離職率高;
2、公司小,人員專業性不夠,人員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員需要經常往返社保ju,辦理每月的增減員手續,社保基數的申報,還必須經常留意國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關規定,否則不但沒能正常操作,又浪費了時間與精力。
4、公司剛成立,沒有社保賬戶,沒有人手辦理。
我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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