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社保局公布了多家單位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公開告示。被公布的企業,不僅要被處罰,還要入社保黑名單,接受跨部門聯合懲戒。
社保入稅后,企業必須按照全額工資為員工繳納社保,社保支出成為很多中小型企業沉重的開支。為了省去成本,有的企業會和員工私下達成 “自愿不繳納社保” 的協議,但社保局說了,這種協議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規,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且金稅三期上線以后,社保、個稅申報數據已實現全面比對,一旦發現異常,企業將成為重點稽查對象。
社保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審核發現以下幾種情況會被處罰:
1、未足額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單位不繳納社保,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同時,員工可以未辦理社會保險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還需承擔經濟補償金。如若勞動者自己在流動窗口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將費用補還給勞動者。
3、員工自愿放棄社保
員工是沒有 “自愿放棄社保” 的權利的,換句話說,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口頭承諾、書面承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現,企業將面臨補繳、罰款、滯納金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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